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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时评:校园代理莫失了法律之“理”

2016-11-8 20:35| 发布者: 教育| 查看: 1249| 评论: 0|来自: 中国青年报

摘要: 我要评论  既然已经被法律认定为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”,那大学生在任何可能欺骗或受骗的场合,只有一个办法是最好的,那就是努力成长起来,快快走出这一尴尬期。历练是需要的,也是痛苦的,但没有任何人可以替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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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既然已经被法律认定为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”,那大学生在任何可能欺骗或受骗的场合,只有一个办法是最好的,那就是努力成长起来,快快走出这一尴尬期。历练是需要的,也是痛苦的,但没有任何人可以替代他们走过这一阶段。

  近年来,校园代理成为搅乱大学生心绪甚至造成校园纠纷的突出原因。所谓校园代理说起来既简单又复杂,简单是因为大学生跟企业签订代理合同,通过向同学推销产品,按业绩领取报酬,似乎一切顺理成章;说复杂是因为代理产品的大学生可能面临收不到代理费,而购买产品的大学生可能面临产品售后服务没有保障等纠纷。更让教师和家长担心的是,大学生代理商品往往利用了同学之间的信任,最后不只是毁掉了某种产品的信誉,毁掉了代理这种经营业态,也毁掉了同学的友情和对同学的信任。

  校园代理为了挣几个钱而走到这一步,到底值不值?问问做代理的大学生,何以干上了这一行,回答大多充满正能量:接触社会、锻炼自己。可实际上靠这种拉人消费赚取报酬的校园代理,真给不了大学生多少锻炼,至于“接触社会”,恐怕接触到的也是负面乃至阴暗面居多。许多企业之所以想招聘大学生做代理,除了较少营销成本之外,根本上还是为了利用校园友情来推销本来就质量不佳、销路不畅的产品。校园代理许多时候是一匹标准的“特洛伊木马”,是一个包藏祸心的工具。

  在传统的市场上,买者卖者之间属于典型的陌生人关系,也就是完全无个性的关系,同样一件商品,卖给你还是卖给他,买你的还是买他的,都没有实质上的区别。因为没有个性,不用考虑任何情感因素,所以市场可以“发现价格”,可以测出劳动效率。但现如今,越来越多的企业热衷于开发“熟人资源”,采用“口碑营销”的方式,利用亲情、友情,借助信任、面子等因素,将产品推销出去,最后使过多的利益嵌入非功利性社会关系之中,导致关系紧张甚至解体。在这股潮流中,大学生不是唯一的群体,但确实可能是受影响最大的群体。

  大学生涉世不深,出于信任或者仅仅碍于面子,接受了同学的推销,但最后却发现,推销者根本没有任何可信之处,面子成为了被对方利用的“人质”。这可能影响他们对社会、对他人特别是对信任的人的态度,更不用说因此卷入经济纠纷带来的影响。这就是为什么媒体上常有呼吁,要求对商品代理进校园加以规范。

  问题在于,这种商品代理虽然称之为“校园代理”,但与学校管理方或教师一点关系也没有,既不是学校开展的活动,也不是学校批准的,主要还是大学生通过个人渠道接触到并被拉入其中的。所以要求学校对校园代理“加强监管”,真要操作,难度不小。以网络世界之大,教师哪里有精力,更不知道从何做起才能取得成效?以大学生之多,谁管得住他们随意同企业签订“合同关系”?以法律对大学生独立行为能力的认可,谁又能在大学生陷入纠纷之前事事、时时、处处监管到位?成年人自主的市场行为,连法律保护都可能无从做起,更遑论学校和教师?

  关键还在于大学生自己的成长。比如,知道商场上一切都需要遵守法律,从事任何涉及法律的事情,必须都有相应的保证。要懂得人与人关系尤其是熟人关系的特殊性,不要为了赚几个小钱,就把同学尤其是学弟学妹都给“卖”了,如此等等。这些如果都不知道,因为盲目的信任或仅仅只是“抹不开脸”,就卷入其中,那太不值当。

  既然已经被法律认定为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”,那大学生在任何可能欺骗或受骗的场合,只有一个办法是最好的,那就是努力成长起来,快快走出这一尴尬期。历练是需要的,也是痛苦的,但没有任何人可以替代他们走过这一阶段。学校能够给以帮助的,大概也就是提供宣传、教育和培训,给他们的成长助推一把。(顾骏 作者系上海大学教授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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